什麼是贍養費?離婚時贍養費該如何請求?贍養費該怎麼計算?讓專業的律師來告訴你該如何爭取屬於自己的權利!
根據民法第1057條所述: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簡單來說,贍養費就是雙方離婚時,給予生活有困難的一方的費用。
法律上贍養費的請求權在於因為判決離婚而導致生活上出現困難的一方。因此不是任何情況都可以請求,以下幾種情況是可以主張贍養費的:
只要符合以上前三點便可以主張贍養費。然而,要特別注意的是若是判決離婚的當下沒有請求贍養費,那事後除非雙方都同意要支付贍養費,否則就無法強制另一方執行!如果遇到這種情況,律師會建議透過重新提起訴訟的方式,爭取屬於你的權利。
法律規定因判決離婚可以請求贍養費,那協議離婚時,請求贍養費有法律效力嗎?答案是看情況,若是雙方在離婚協議中有提到一方須支付另一方多少的贍養費,且有能力支付的情況下,則有法律效力。我們在電視中常看到的因離婚得到天價贍養費絕大多數就是離婚協議。但是若離婚協議中沒有則沒有法律效力。
以判決離婚來說,法官的判決一般以「滿足個人最低生活消費所需」為主,通常有以下幾點考量:
剛剛講述了請求贍養費的條件與計算方式,現在來講講在什麼情況下無法請求贍養費:
由於法律中也有保護被請求者的權益,因此若是被請求者無力支付贍養費,法官也不會判決通過。
而第三點是大家較常忽略的,根據民法第125條規定: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因此若是請求者在被請求者未支付贍養費的五年內沒有提出聲請法院強制執行,視同放棄相關權利,日後不得主張請求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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