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的夫妻法定財產制的特色就是混合財產制,往往就是要離婚或者一方死亡才想到要來分財產。在婚姻關係存續的期間,採用的是分別財產制的一部份,會說是「一部分」,就是因為不完全是分別財產制;但是在婚姻關係消滅時,比如離婚或夫妻一方死亡,則是採用共同財產制的精神。在台灣簽訂婚前契約的風氣並不興盛,因此大部分的夫妻都是適用法定財產制。
一段感情最重要的兩件事:愛情和麵包!當兩人決定攜手步入婚姻,除了有感情因素當基底,婚前決定夫妻財產分配也是很重要的環節,我國民法將夫妻財產制種類區分成「法定財產制」、「約定財產制」兩大類:
夫妻如果沒有特別以契約訂立其他夫妻財產制,會直接以「法定財產制」作為夫妻財產制。由於台灣90%以上的夫妻都沒有事先約定,因此可以說「法定財產制」是現行夫妻財產制中最普遍的種類。
約定財產制又可以細分成:「分別財產制」、「共同財產制」。不同於法定財產制,無論是婚前婚後,雙方想要改成約定財產制,都需要填妥書面契約,並向法院聲請、辦理登記,有意願的民眾可以先在司法院官網下載「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聲請書」。
依民法規定,夫妻未以契約約定財產制,就是以法定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夫妻財產是各自所有的。因此簡單的說,除了特殊的借名登記關係之外,一般來說,財產在誰名下就是誰的。
依照民法規定:「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因此,萬一遇到配偶是個卡奴或是賭徒,另一方並不需要為他的債務負清償責任喔!只有例外在規定,家庭生活費用所生之債務,由夫妻負連帶責任。
夫妻離婚通常會面臨如何分家的問題,主要是小孩與財產。在財產方面,經濟弱勢的一方常會問到:自己可以從對方那裡分一半的財產過來嗎?這在法律上牽涉到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很多人不知道如何保護自己的權益,卻傻呼呼地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字並表明拋棄權利。這對於婚後經濟弱勢的一方,面臨離婚後自食其力的困境,可就吃大虧了。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時效為兩年,自離婚時起兩年內應及時行使其權利。
目前實務見解大部分採肯定說,生存配偶可先請求剩餘財產分配,然後再進行遺產繼承。
繼承取得、無償取得的財產,不在受分配之列,因為這些跟他方的家庭貢獻無關。
另一半在離婚前回溯五年內所故意減少他方剩餘財產分配之財產,應歸回計算,但為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者不在此限,例如:扶養親屬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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