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 君悅徵信社|感情守護神 https://www.chun-yueh01.com/tag/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君悅徵信社是蔡閨推薦的徵信社/私家偵探公司,網路評價良好 Wed, 15 Feb 2023 02:02:52 +0000 zh-TW hourly 1 https://wordpress.org/?v=6.1.1 離婚財產怎麼分配?一定要付贍養費嗎?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及贍養費 https://www.chun-yueh01.com/law/divorce-property/?utm_source=rss&utm_medium=rss&utm_campaign=divorce-property https://www.chun-yueh01.com/law/divorce-property/#respond Wed, 23 Mar 2022 06:28:58 +0000 https://www.chun-yueh01.com/?p=14061 夫妻走向離婚免不了談到金錢,贍養費一詞是絕大多數人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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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走向離婚免不了談到金錢,贍養費一詞是絕大多數人第一時間想到能夠向對方請求的,然而贍養費之請求在我國實務上並不容易,按民法第1057條規定:「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如何證明因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實際上是個難題。

因此,在離婚案件之處理上,最首要的問題是離婚後夫妻間的財產應該如何分配,按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是以,清楚計算夫妻雙方扣除債務後之婚後財產,以及在訴訟中如何主張與證明即為重要。

另一半債務問題怎麼解決?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明明是丈夫的財產,只因為放在妻子名下,丈夫的債權人就碰不得?大雄為商人,因經商失敗對小新欠債3千萬元。大雄以前都將賺到的財產放在妻子小靜名下,因此大雄名下財產約有1千萬元,但小靜卻有2億元,小新能否將欠債要回來? 已成為妻子財產的話,丈夫的債權人固然無法直接向妻子請求,但法律上仍有補救之道。在程序上,小新可以先利用強制執行程序扣押大雄的財產,因為大雄名下財產只有1千萬元,當然無法償還所欠的3千萬元,小新得依民法第1011條規定向法院聲請宣告將小雄與小靜的夫妻財產制由「法定財產制」改為「分別財產制」,改用的最大實益在於小新得以利用「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當法定財產制消滅時,夫或妻現存的婚後財產在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的債務之後,夫妻雙方再平均分配雙方剩餘財產的差額,此即大名鼎鼎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法院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亦屬法定財產制的消滅,因此當大雄與小靜改用分別財產制後,財產較少的一方會發生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大雄的財產本來有1千萬元,但在償還小新後已無任何財產,而小靜則有2億元,兩人財產的差額也就是2億元,依上開規定平均分配雙方剩餘財產差額,大雄可向小靜請求1億元。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在民國96年修正後,法律性質已從具有專屬性的「身分權」變更為不具專屬性的「財產權」,換言之,得作為債權人代位行使的對象(民法第242條參照),因此小新向法院聲請宣告改用夫妻分別財產制後,得代位行使大雄對小靜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請求小靜給付剩餘財產差額的分配。此外,若擔心小靜會脫產,小新得在提起訴訟前先向法院對小靜的財產聲請假扣押,如此的話,小新的3千萬元債權就可以完全受償。

另一半不回家,可以訴請離婚嗎?

小寶與小燕原本是一對恩愛夫妻,某日小寶與小燕為了每個月該拿多少生活費給小寶的爸媽而大吵一架,小寶見小燕不願意照自己的意思做,就脫口而出說:「妳給我滾出去,別住在這裡了!」,小燕聽到小寶竟然說出這樣無情的話,立刻奪門而出跑回娘家。之後小燕見小寶一直都沒有找她回去,就整整半年沒有回到婆家;而小寶見小燕一直沒回來,心裡越想越氣,又聽到人家說國外只要分居一段時間後就可以離婚的規定,就萌生了要到法院告小燕和她離婚的念頭,小寶究竟告不告的成呢?

小寶可以向法院請求用判決讓他和小燕離婚的理由是規定在民法第1052條(註1),該條列舉了10種具體的離婚理由,比如重婚(已經結婚的人又和他人結婚)、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例如和外遇對象發生性關係)、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等(例如老公對老婆有精神或身體上的暴力行為等),只要確實合乎這10種理由之一,法院就可以依照小寶之請求,用判決讓他和小燕離婚;然而,前面的10種理由中,並沒有小燕不回家和小寶一起住的這種「分居」的情形,也就是說,我國並沒有像國外一樣,有分居一段時間就能夠離婚的制度。

但難道不合前面10種具體的理由時就不能請求離婚了嗎?其實法律還規定有概括性的離婚「重大事由」,在小寶提出離婚訴訟後,法院是以小寶所提的離婚理由是否已達到任何人跟他處於相同的情況時都會不想再維持婚姻的程度來判斷;但是要注意的是,法律還規定對於這個重大事由應負責任之一方是沒有離婚請求權的,例如老公外遇還說婚姻已經維持不下去,要請求法院判決離婚時,因為外遇是造成婚姻破裂的原因,所以法院是不會依照老公的請求判決的,以免造成明明是做錯事的人還可以找理由要離婚的情況,破壞婚姻制度的秩序。

以小寶的情況而言,當時夫妻吵架的時候是他主動要求小燕搬出去的,而且之後小寶也對她不聞不問,小燕並沒有表示出任何拒絕再與小寶住在一起的意思,而且雙方只是分開居住半年,以一般人的狀況來說,只要願意互相溝通,兩人還是可能一起走下去的,婚姻的裂痕並沒有到無法挽回的程度,所以像小寶這樣案件到了法院,敗訴的可能性是相當大的!

註1:民法第1052條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 一、重婚。
  •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 七、有不治之惡疾。
  •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想離婚的一方,一定要付贍養費嗎?請求贍養費原則

阿明跟小瑛認識交往不到半年就結婚了,婚後阿明發現小瑛的個性不像外表一樣柔順,不僅脾氣暴躁而且常亂花錢刷爆卡,還常會對阿明的爸媽大小聲,阿明嘗試跟她溝通過幾次都無效,實在受不了就跟小瑛說:「我們的個性、價值觀差距太大,我受不了這樣的生活,我要跟你離婚!」小瑛卻說:「要離婚可以,但是我沒工作,除非你答應離婚後給我每個月10萬的贍養費,要不然我不離!」阿明聽了覺得太誇張,原來小瑛跟他結婚只是為了錢,根本沒想要跟他好好經營婚姻生活,但阿明只是一個普通的上班族,哪有辦法付得出這麼多贍養費呢?提離婚一定要給對方贍養費嗎?

首先,我國民法上規定的贍養費,只有在判決離婚時才適用,也就是說如果夫妻是協議離婚,除非夫妻自行就贍養費達成協議,寫在離婚協議書中,否則,是不能在簽字後再表示生活困難請求法院裁判對方給付贍養費的。

再來,請求贍養費,還必須要於離婚後會陷於生活困難才可以,而如何認定是否會生活困難,實務上會考量失婚者之身份、年齡、財力、以及有無謀生能力,倘若失婚者在離婚時名下具有財產,或是有自營生計的能力,就不容易被認定為會因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而且,即便真的沒有錢,也沒有謀生能力,但如果還有其他可以扶養的人,例如離婚時子女已經成年,也有工作,那麼就會認為失婚者會因子女的扶養而可以維持生活。 然而最嚴格的一點是,請求贍養費的人,必須是對於離婚「完全無過失」的一方才可以,如果只是過失較少,也沒辦法向過失較多的一方來請求。所以總體而言,實務上要能夠請求贍養費是相當困難的。

而且贍養費的性質也僅是對於失婚者在合理年限內,讓失婚者的生活可以保持在正常狀態,而非要扶養其終身,實務曾有案例是,太太於離婚時因為必須照顧年幼的子女,而無法外出工作,則此時法院雖判決先生須要給付贍養費,但也認為等小孩7歲去上學以後,太太可以外出工作賺錢,所以贍養費只需要支付到子女7歲為止。

說到這裡大家應該就會發現,贍養費是很難請求的,所以大多數裁判離婚的情況,對於婚後專心照顧家庭而沒有工作、經濟較為弱勢的一方,反而大多是以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方式,讓他們從另一半那邊取得應得到的財產,而較少選擇一般大眾較常聽到的贍養費。 以阿明跟小瑛的案例來說,阿明提離婚是不一定要給對方贍養費的,除非是阿明跟小瑛用協議離婚的方式達成協議定在離婚協議書裡,否則如果阿明是透過法院裁判離婚方式,舉證出小瑛在這段婚瑛關係中過失較多,小瑛是沒有辦法向阿明請求贍養費的。

離婚財產怎麼分配?另一半要求分財產怎麼辦?

宋先生和太太鬧離婚,兩人對於夫妻財產的所有權看法不同。宋先生婚前有一棟房子但婚後卻賭光了,而他認為兩人還在婚姻關係中,婚後夫妻間的財產應該是共有,太太名下的財產他也有份;但宋太太認為宋先生婚後不事生產、揮霍無度,而且婚後所有的房子都是她付頭期款和貸款,宋先生是無權擁有的。在法律上,到底誰說的對呢? 很多結婚的朋友,對於夫妻財產的認識並不是很清楚,當碰到必須要處理夫妻財產的問題時,詢問律師後,才發現法律跟你想的並不一樣,所以今天就來跟大家聊聊關於夫妻財產的法律。

1. 法定財產制:夫妻婚後財產各自所有,但有分享機制

大多數的人在結婚前沒有對夫妻財產制作約定,以為結婚後夫妻財產就是共有的,其實這是錯誤的觀念,夫妻的共同財產制是需要書面約定夫妻如果沒有以書面約定夫妻財產制的狀況下,是以法定夫妻財產制來做為基礎,也就是說夫妻財產是各自所有的,登記誰的名字就是誰的,夫妻個別管理花用各自的財產,並不是共有的,但是在夫妻離婚、死亡或改訂財產制的情形下,婚後財產剩餘少的一方可以向多的一方請求平均分配,法律名詞叫做「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用簡單的概念來理解:夫妻財產各自所有,夫妻婚後財產有分享的機制,這就是法定夫妻財產制度的精髓。

2. 分別財產制:婚前財產各自所有,婚後財產原則一人一半

夫妻婚前的財產各自保有,不必跟對方分配。但是夫妻結婚後,因為夫妻共同經營婚姻生活,對於婚後因為婚姻經營而增加的婚後財產有「分享」的精神,因此,結婚後夫妻各自的財產扣掉負債以及繼承、贈與、撫慰金等,夫妻兩人現存的婚後剩餘價值平均分配,多的要分給少的。不過要提醒大家,雖然婚前財產是各自所有,但是如果婚前財產在婚後產生的孳息(如:租金、利息收入..等)、或繳納的貸款也是要列入婚後的財產計算喔。

3.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法院可以調整分配比例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不論男女都可適用,如果是太太自己所賺的財產較多,或是像故事中的宋太太比先生會存錢,只要是婚後增加的財產不論是現金或是不動產都要列入計算,在結算夫妻財產制的時候要分配給先生。就算是像宋先生這樣有浪費財產或是有對不起太太的情形,宋先生也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向宋太太請求夫妻財產分配的。聽到這邊,或許你會覺得「也太不公平了吧!」,所以如果分配一半顯然有不公平的時候,宋太太是可以向法院主張先生對於婚姻家庭貢獻太少,甚至完全沒有貢獻,讓法院裁判調整分配的比例。

所以,不管是已婚或是準備結婚的朋友們,都要暸解夫妻財產制的規定,依照自身的狀況妥善約定、或者是充分了解自身的權益,才不用擔心當有一天需要分配夫妻財產時,會因為不懂法律而吃虧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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